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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师工作奖励条例

2009年12月01日 17:35:23 来源:辽宁台安逸夫小学 访问量:553

 

一、  在县级(含县级)以上举办的教师基本功大赛获一等奖加10分,二等奖加7分,三等奖加5分,纪念奖加2分,公开课按校、县、市、省、国家级分别加3、4、5、10、15分,多证取最高奖级分数,然后按证书个数每证加2分,文明教研组按证书个数每证加2分。自己办理的不算,必须通过学校组织。

二、  学校组织参加上一级科研部门教科研活动获奖论文或经验材料按校、县、市、省、国家分别奖1、2、3、5、10分,多证取最高奖级分数,然后按证书个数,每证加2分,文明教研组按证书个数每证加2分。统一办理的科研证书不加分。

三、  评为校、县、市、省、国家级先进教师,优秀班主任或骨干教师分别加5、7、10、20、30分。

四、  在县级(含县级)以上取得的科技、美术、书法作品及各种竞赛奖的辅导者奖5分,县级举办的体育、音乐比赛获团体奖者奖10分(表演奖、纪念奖、组织奖除外)。

五、  文明班每月评一次,每学期按四个月计算,是文明班的班级每月奖4分,年终总分第一名的班级给班主任岗位责任制中奖4分。

六、  做出突出事迹报纸、刊物、电视等,有名者获县、市、省、国家级分别加5、10、15、20分,重复取一。教育局发行的《园丁艺苑》发表一篇加2分,按回执单计算。

七、  期末被评为先进教研组的教师每人加15分,组长加20分。

八、  学年组长每年奖30元。

九、  支教人员、退居二线人员不享受奖励。

编辑:刘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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